《机动车登记划定》不排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灵活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添了良多危险。一是不测验及格标记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抵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打消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保险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产生事变,未检修合格的车辆承当的义务会更大。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议(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波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束。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征税或者免税证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008年11月17日,澳门马报开奖结果,(2007)行他字第20号)
近日,小编在微信友人圈中看到一条新闻,“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当我看到这则消息第一反映就是法院裁决切当。下面小编来给大家剖析下法院终极判罚车管所败诉的起因。
依据我国《破法法》的相干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分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途径交通平安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准则。再者,机动车登记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动,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白了“规章对行政允许前提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的其余条件”,因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经由网络搜寻得悉,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法院进行了判罚,而法院简直“一边倒”的判罚车管所败诉且判罚原由都和上述理由一样。不外固然有了众多的判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刚强”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矩仍然矗立不倒。经过2008年的订正后,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依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正。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破绽。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是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回答如下:
在我们生涯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也就是要给年检标的时候,工作职员都会查问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这已经是宽大车主皆知的“机密”了。然而,很少有车主去较真意识斟酌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即使有朋友晓得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违法,由于投诉或者诉讼处理起来很麻烦并延误时间,也就废弃了。而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是依靠哪条规定呢?
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处所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能够实现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许多粗心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形下无奈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光延迟,需提前处理)。
最高院的答复十分明确,对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性。
此复。
接下来,主要的内容来了,咱们看一下最高国民法院的答复吧!
恰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置与车辆年检履行“捆绑”。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供给机动车行驶证跟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巧检验机构应该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契合机动车国度安全技术尺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吻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明白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
湖北省高等人民法院:
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防止不自发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成果再正义,良好初衷与正义结果也不能通过守法的方法实现,这是我们必需奉行的一个法管理念。
责任编纂:李伟山